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我国对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实行审核批准制度,您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公司印章并做好备案登记手续,旧的印章也应当按规定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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